2018年7月1日起,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%缴纳。
拓展内容:
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具备下列条件:
分娩结束或妊娠终止时,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9个月或参保女职工早产、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,但用人单位在其怀孕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,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已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满9个月的,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,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结束或终止妊娠时,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职工已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,按规定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,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。
本细则施行前已分娩结束或终止妊娠的,按原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