㈠在法定劳动年龄内,有劳动能力,有就业要求,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,由本人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
㈡失业登记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:
⑴年满16周岁,从各类学校毕业、肄业未就业的
⑵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
⑶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、破产停止经营的
⑷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
⑸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,随军家属未就业的
⑹刑满释放、假释、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
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
⑻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
㈢其中,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,在户籍所在地登记;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,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